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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时间:2015/8/26 来源: 作者: 浏览:2587

 

一、特困家庭学生条件(具备一种情况即可)。

T1、孤儿(含事实孤儿,如:父去世,母另嫁,主要由祖父母抚养);

T2、残疾学生;

T3、学生本人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

T4、父母一方去世的贫困单亲家庭;

T5、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T6、家庭遭受过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T7、残疾家庭;

T8、低保家庭;

T9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有较严重的慢性疾病,工作能力差;

T10、父母离异,经济来源单一;

T11、祖父母患有重大疾病;

T12、三名以上子女上学;

T13、具有一般困难两种以上条件的家庭;

T1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特别困难(须在申请表上说明具体情况)。

二、一般经济困难学生条件(具体一种情况即可)。

P1、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有一般慢性疾病;

P2、两名子女上学;

P3、祖父母辈患病需长期服药;

P4、农村独女户或两女户家庭;

P5、移民家庭;

P6、农村户籍学生,家庭收入低;

P7、城市下岗家庭;

P8离异单亲家庭;

P9、父母均无固定工作;

P10、父母一方没有工作;

P11、父母工作待遇低于我市平均水平;

P12、其他困难原因(须在申请表上说明具体情况)。

三、以下情况的学生不予认定贫困学生。

1、没有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2、高三往届生;

3、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完全有能力独立承担高中阶段学习、生活费用。如:

1)家庭拥有小车,或者拥有两处(含)以上处房产;

2)学生本人日常持有手机等高档消费用品;

3)学生本人穿戴名牌服装或使用奢侈消费品;

4)学生经常在校外餐厅消费;

5)父母双方有稳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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