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仙桃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办中心学校,市直各单位(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仙桃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6日
仙桃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教资〔2015〕7号)精神,为提高我市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整体素质,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提高依法治教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完善教师资格制度,规范教师资格注册程序,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上档升级。
二、注册的范围
我市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教研机构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三、注册的性质
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定期注册不改变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定效力和性质。
四、注册的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岗位不一致。
3.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教师。
4.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两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三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任教四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任教五年及五年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6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及以上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需出具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的证明。
5.任教两年及以上人员每年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定期注册合格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暂缓注册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暂缓注册改正条件
暂缓注册人员经改正,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对于上述第1条(1)规定的情形,应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但应在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基础上增加3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
(2)对于上述第1条(2)、(3)规定的情形,应当参加60学时的集中培训,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上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另行确定。
3.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时限
暂缓人员改正时限暂定为五年。暂缓注册人员必须在五年内达到定期注册的标准。
(四)定期注册不合格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五、注册的程序
1.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市教育局审核
3.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4.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建议。注册建议应提前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六、注册的材料
1.申请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教师1人1档,审查结束后档案由教师所在学校集中保管)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5)近年年度考核证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提供近5年的考核证明,5年以下工作经历的据实提供各年度的考核证明);
(6)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材料保管。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教师管理科存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备注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粘贴注册帖)。
七、注册的收费
中小学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学校和教师的任何费用。
八、实施步骤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6.3.7-2016.3.31)
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教资〔2015〕7号)》,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意义,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二)网上申报阶段(2016.4.1-2016.4.21)
1.教师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
2.申请人如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按要求上传免冠登记照(jpg格式, 114像素X156像素,大小在20K以内)。
3、按说明要求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2份,并用黑色水笔在“承诺”部分签名确认。
(三)材料受理阶段(2016.4.22-2016.5.10)
1.学校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师德表现证明、继续教育情况、年度考核证明),并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及《教师资格证》按花名册顺序整理编号(各类表格、证件、名单序号保持一致,以便逐一对照核查)。
2.学校组织填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花名册》(见附件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统计表》(见附件3)、《教师资格应注册未报名人员花名册》(附件4)。
(四)初审阶段(2016.5.11-2016.5.20)
全市以各镇办中心学校、市直各校、民办学校、中职学校、教研机构(幼儿园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为单位设置确认点,各地以确认点为单位组织专班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核及网上数据的校对。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校园网及宣传栏进行7天公示。
(五)复审阶段(2016.5.21—2016.5.31)
各确认点按照教育局复核日程安排将辖区内所有人员材料上报到指定地点复核,市教育局组织专班以确认点为单位对各地
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和核对,提出复审意见。复审结束对各地注册结果在仙桃教育网公示7天。
(六)终审阶段(2016.6.1——2016.6.15)
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
(七)发放注册贴(2016.6.16——2016.6.30)
各地各校到教师管理科领取注册贴,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注册贴。将《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交教师管理科存档。
九、仙桃市继续学时认定办法
1.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含仙桃一中、荣怀学校)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2011年至2015年核定的学时为准。少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没有办理或证书遗失的教师凭市继续教育中心审核的学时凭证到市继续教育中心补办“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补办的学时证明视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使用。
2.中职学校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由所在单位凭有效培训证件,到市继续教育中心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市继续教育中心出具“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出具的学时证明视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使用。无“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或继续教育学时不达标的的中职学校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不能注册或暂缓注册。
十、仙桃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彭中才 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唐毅波 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舒方旭 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王晓鹏 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刘学文 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谢兆华 局党组成员
成 员:
朱道兴 教师管理科科长
陈爱平 人事科科长
赵江平 监察室主任
付卓志 学前教育科科长
徐翠华 成职科科长
杨旭东 计财科科长
罗勋涛 教师管理科副科长
代俊川 市继续教育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管理科,主要负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日常工作。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与分工,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地各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过渡,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对学校未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市教育局责令其改正,学校或责任单位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教师注册受损,教育局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仙桃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疑难问题处理细则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花名册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统计表
4.教师资格应注册未报名人员花名册
附件1:
仙桃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疑难问题处理细则
一、一人多证的问题
1、同一人员持有多种类型教师资格证书。
在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或附设有学前教育的小学任教,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结合申请者本人意愿,对不超出本校实际办学范围的一种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在独立建制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或普通高级中学任教,只对与现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此种类型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2、同一人员持有同一类型多个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
如申请人只承担一个学科的教学,可对与承担近三年学科教学任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如申请人承担有多个学科教学,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发展需要,结合申请者本人意愿,对其中一个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低证高聘人员的注册问题
对于使用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属于不合格持证上岗要求,不能申请定期注册。这类人员应调整到与资格种类一致的教学岗位,或重新申请与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三、关于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问题
解决此问题的原则是保证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过大增加注册机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不增加申请人负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错误信息给予规范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但对于异地核实和改正困难的情况,则应允许证书持有人先进行网上报名。日后,根据申请人自愿的原则,由其本人联系原发证机关进行证书错误信息的修改或换发新证。
四、无教师资格证书问题处理
对因各种原因导致至今没有获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不能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需按照现行认定政策申请办证。
解决此问题的原则是在有其他认定存档材料或文件可证明当事人依法获得过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可按照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的程序补发新证书。否则,不得补发,需按照现行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补发后再注册。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位数的修改
2000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位数不是15位的;2000年以后认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位数不是17位的,如果年份是后两位数的,需将年份补足为4位;如果省份代码、机构代码、性别代码、资格种类代码等缺失的,需按照当年认定时的编号规则补齐;如果年份或上述代码无问题,则在流水号中增加或减少“0”,以保证将证书号码修改为17位。
2000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15位,且证书其他信息无误的,不进行修改。若其他信息有误,只修改错误信息,证书号码不变。
六、教师资格证书上的错误身份信息的修改
如果教师资格证书上的持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其现在所持有效身份证件不同,可根据当事人现在所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内容修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错误信息。如果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不同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明文件,其教师资格证书上的错误身份信息可不做修改。
七、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其他错误信息的修改
过渡时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上没有任教学科,此项内容不做补充和修改。申请人在注册系统中填写时,此项内容填写“无”。
八、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问题的修改
(一)证书信息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信息(包括:持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资格种类或者任教学科与信息系统中和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不一致,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申请材料一致,则需要按照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修改证书上错误信息。
2.身份信息(包括:持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资格种类或者任教学科与信息系统中的内容不一致,但与申请材料一致,则不需要修改证书信息,而是应当按照申请材料上的信息修改信息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证书上认定机构公章与信息系统中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需要原发证机关按照机构名称变更流程,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机构名称的修改,证书上的信息不需要修改。
4.证书签发日期与信息系统中的证书签发日期不一致的,要酌情处理。一是,如果属于工作人员失误,将个别证书签发日期打印或填写错误的,需按照信息系统中的签发日期修改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二是,如因主管领导签批认定结果的时间与信息系统中设置的证书签发日期不同,使某一批次下全体或大部分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与信息系统中的签发日期不一致,则需要由认定机构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向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修改信息系统中的证书签发日期。
(二)根据所修改的证书错误信息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修改办法。
1.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项少的,如1-2处的,可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中标注正确的信息和修改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2.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项较多的,在备注页中不便标注的,可更换证书,并在新证书备注页注明更换证书的原因、时间,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3.证书信息修改后,原则上应该在当事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做出相应的修改或备注。如果认定申请表难以查找,可以不对申请表上的相关信息做修改。但是,如果因证书上需修改的信息项多而更换了新证书的,则必须在新证书备注页上注明所修改的信息,以便和未修改的认定申请表印证。
九、外地证书鉴别简易方法
对外地证书,除检查证书本身、证书信息及证书号码编码规则外,还需结合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规定加以鉴别。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所以,对持有外地教师资格证书者,需核实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真实工作经历及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认定时间需与毕业时间相符)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与上述三项认定权限所限定的教育局不符,即使证书本身的相关信息没有错误、甚至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得到验证,注册机构也需要请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对该证书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不得由证书持有人提供所谓的“证明材料”),并根据核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